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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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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1张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深圳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城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道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城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深圳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规定,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十九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为:

(一)墙体广告为2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为3年;

(三)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二十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延,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专项规划以及特定区域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区城管部门批准续延。

每次批准续延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深圳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重点企业申请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要求的,区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设计,集中申报,区城管部门应当集中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四章  户外广告维护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文号和登记证号;

(四)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设置招牌类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三)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

(四)体积、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换。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第三十一条  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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