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是怎么一回事?
低价中标是怎么一回事?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的后果,简单来说就是谁报价最低低价中标是怎么一回事?,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律,有效遏制建筑市场腐败的蔓延。同时,它简单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容易操作,大大节省了招标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
合理的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招标中,有利于节约投资,确保投资效益,有利于建筑业的结构调整。但合理的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低价中标的后果,如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建设工程承包市场。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没有人会亏本做生意。为了中标,没有底线的低价手段被实施了一段时间,但给后期项目的实施留下了无限的隐患。由于中标人给出的中标价格太低,无法盈利,中标人将不可避免地尽最大努力控制成本,并对原材料进行文章,使项目质量得不到保证。投标人的初衷是节约成本,最终往往成为“偷鸡不会腐蚀米饭”的结局。
那恶意低价会带来哪些隐患呢?
一、低价低质量
低价中标最大的隐患是低价低质量。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降低中标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竞标,以赢得项目。
超低报价对工程质量影响很大。劳动力和材料都在上升,但报价却在下降。据说这是一个“合理”的低价中标。事实上,中标的价格基本上是“不合理”的低价。如果价格低,就不可能不偷工减料,从而创造出类似“豆腐渣”的低质量项目。由于承包商以超低的价格赢得了项目,并且不愿意赔钱,他们必须尽最大努力降低成本。如果不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改进措施,技术水平低、设备差的承包商容易诱使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二、出现“烂尾”项目
在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应对“低价中标法”。他们的做法是首先打开投标等级,以低价串通投标。低价投标后,由于各种原因,放弃最低价中标和次低价中标,直至接近投标人预期的中标价。一些建设单位知道市场价格很高,但他们必须以低价选择材料。最终合同难以真正全面履行,导致“未完成工程”。
三、低价高结算
在大多数项目中,中标价格并不等于工程结算价格,而工程中标价格只是预期建筑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有的投标人抱着先中标拿到项目的心理,不顾成本和恶性竞争,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尽量利用合同中一些不明确的条款为中标项目谋取额外利益。就总价合同而言,总价合同大多是总价加变更合同,也就是说低价中标的后果,当设计变更和工程谈判发生时,变更的项目通常是可调的。即使总价合同完成,工程索赔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目前,在以国有或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中,需要工程量清单招标下的单价合同。许多项目可以根据工程量进行调整。显然,中标价格不等于工程结算价格。客观上,投标人可能会因确定投标报价或优先考虑投标投价而产生错误。主观上,他们可以先低价中标,然后调整价格。
四、建设成本低,维护成本高
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低价中标是怎么一回事?,建设成本低并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是为了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虽然投资成本降低,一般有利于投资效益,但建设项目一般使用寿命长,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成本低并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如果低价中标不能控制各环节的工程质量,往往会增加运营成本,导致即使施工成本最低,运营或维护成本的增加也会使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不最低。招标人选择的低价中标不一定是最终工程造价最低的,或者即使工程造价最低,也不是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的。
五、恶意分包、拖欠分包工程款
一些投标人恶意分包,不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能,恶意拖欠分包项目资金,转移项目风险,针对招标文件对分包项目缺乏约束。
六、扰乱招标市场
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诱导同行恶性竞争,不利于投资活动的管理。一旦出现问题,承包商将尽一切可能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管理制度成本,给投资活动的管理带来困难。
七、严重影响建筑业的发展
盈利和低价中标项目是一个陷阱。如果你不这样做,你就活不下去了。对于这样一个“明亏”项目,如果你想保本甚至盈利,仅仅通过节省一根钉子和一次电力显然是没有用的。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不自觉的企业会偷工减料,这是低价中标混乱的根本原因。
低价中标最直接的后果之一是,一些报价合理、实力雄厚的企业被排除在项目之外。这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只是恶性循环的开始,因为中标企业必须面临如何解决资本缺口的问题。此时,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在项目建设中逐渐偷工减料;要么停止项目,与投资者重新谈判,争取更多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欺诈中标。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市场也有相对健全的约束机制,如银行信贷和担保对承包商行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行为、行会和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等。特别是行会和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进行评估和分级。评价结果良好的,可以升级为高水平或“政府工程采购单位名单”。只有名单中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政府项目的有限竞争招标。
无论是对人民的生命安全负责,还是促进中国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还是遵循自己的良心,工程行业都应该消除低价中标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初的可追溯性是关键,确保质量是底线。